法律分析: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