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另壹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房屋差價的,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損害賠償範圍。在房價上漲的情況下,房價差異是原始購買價格與上漲的房屋價值之間的差異。在房價下跌的情況下,房價差是房屋原價與下跌後的價值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