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並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單、倉單和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和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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