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壞賬的條件:1)金融企業收回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終止後無法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的規定宣告失蹤、死亡,金融企業依法清償財產或者追償保證人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損失,無法獲得保險賠償,或保險賠償後確實無法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金融企業清償債務後仍無法收回的。擔保人的財產和追償;
4)借款人和保證人未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未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或撤銷營業執照的債權;縣級以上依法收回,且經金融企業收回後仍未收回的借款人和擔保人;
5)借款人、擔保人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債權下落不明、未辦理工商登記或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債務;
6)借款人已觸犯刑法,依法受到處罰,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金融企業追償後確實無法追償的債權;
7)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金融企業將訴諸法律,由法院強制執行,但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強制執行。經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者中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