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函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壹種書面催促還款的通知函件。催款函本身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成為壹種證據,用於證明債權人已經催促過債務人還款,以便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起到證明作用。如果債權人在催款函中提出了法律訴訟等威脅性措辭,例如“如逾期不還款,將采取法律手段追償”,則催款函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債權人在法律程序中維護權益的證據。
催款函和律師函區別如下:
1、律師催款函會比普通的催款函更正規壹點,律師函只能由律師接受委托後發出,是壹種催要手段;
2、律師催款函是給對方壹種態度,如果對方還打算賴賬的話,當事人就已經準備開始走法律途徑了。也因此律師催款函會被稱為訴訟威脅,更具催款的效果。
綜上所述,催款函的內容應當合法、合理、真實,不得涉及詐騙、恐嚇、敲詐等違法行為,否則可能會涉及到法律風險和責任。同時,債務人也應當保留好催款函的原件或副本,以便在爭議或糾紛時提供相應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借款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壹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
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