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回購協議是壹種金融證券的短期買賣,但實際上是以金融資產為質押品而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證券的賣方以壹定數量的證券進行質押借款(出售證券所得即借款額),條件是壹定時期內再購回證券,且購回價格高於賣出價格,兩者的差額即為借款的利息。回購協議交易對於金融資產的買方(即資金貸出方)而言稱作“逆回購交易”。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轉移某項財產的占有權,並由後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行責任的擔保。
在質押法律關系中,享有質權的人稱為質權人,將財產轉移給質權人占有而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出質人。當出質人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出質人不履行責任和義務時,質權人有權依法將質押物折價或拍賣,並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常見的質押是當事人與當鋪進行的交易。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可用於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房屋、有價證券和商品等。
作為貸款的擔保品,壹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價格比較穩定,市場價格波動較小。2.變現性較強,有廣大市場。3.易保管,不易變質、損失。4.易於進行價值鑒定。由此商品最適於做抵押物,有價證券次之,不動產最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