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範圍為: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發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4、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5、支付在本市行政轄區內(以下簡稱本市)壹套自住房物業服務費。
6、依法退休。
7、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出國(境)定居。
9、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2年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滿2年未再就業。
10、繳存人工作調出本市,在調入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
11、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為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研究生),並向就讀院校支付住宿費。
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本人提取外:
符合上述(1)(2)(4)(5)情形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符合上述(3)(11)情形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個人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和公商組合貸款)未清償前,除上述(2)、(3)情形外,不得提取;購買的二手房在12個月內連續交易3次以上(含3次)的,不得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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