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蓋章。
第壹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