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貸款中,貸款人實際上是提供資金的壹方。比如向銀行申請貸款時,銀行作為貸款人。當然,出借人指的是民間借貸中借錢的壹方。借款人是需要借錢的壹方,與出借人相對應。貸款人和借款人的主要區別在於,貸款人是借款人,借款人是需要借錢的人。作為貸款人,要註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還款能力和意願,並保留收據,最好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利息和還款日期。作為借款人,妳需要正確衡量自己的還款能力,做好還款記錄。在借款合同中,借出本金的壹方是貸款人、債權人和出借人。只是這三個概念用在不同的場合。貸款人的概念壹般用於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金融借貸合同中。貸款人的概念在貸款合同中廣泛使用,包括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發生糾紛後,壹般使用債權人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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