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和已被批準享受社會低生活保障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因辭職、辭退、開除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大齡下崗職工;
(四)企業被撤銷或者破產後,沒有能力進行重組,未作分流安排的;
(五)從異地調入並遷出承德出國定居的;
(六)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組合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的本息;
(七)非承德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九)市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確定的其他住房消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