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時,貸款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貸款:
(壹)個人征信系統和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有下列不良信用記錄之壹的:
1.目前在貸款逾期,或由擔保人補償;
2.近兩年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或累計逾期12期以上;
所以成都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征信記錄是查最近兩年的。
擴展數據
第八條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貸款申請人(含* * *同壹申請人,下同)住房套數以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房管部門房屋登記信息系統記錄的住房套數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個人征信系統)的住房貸款記錄為準。
貸款申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應當查詢房屋登記信息系統中記錄的房屋套數。
參考資料:
成都市政府發布《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