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條件
1.職工在壹個自然年度內發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壹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壹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房屋地址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級區域壹致。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區域內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3.工作所在地證明應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單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職工住房公積金由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機構代理繳存的,還應由代理機構出具情況說明,加蓋代理機構公章。
(三)提取頻次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本中心公積金貸款按月直沖還貸)的,應在償還購房貸款滿壹個月後申請提取。還貸期間職工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貸款結清後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壹次。在2021年10月8日前,以提前結清貸款辦理過償還貸款本息提取的職工,不得以該套住房再次辦理還貸提取。
(四)提取金額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於提取的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後還貸提取金額不超過月還款金額?已還款且未申請提取的月數。提前結清貸款本息的,不超過提前結清的貸款本息金額。
(五)提取業務證明材料原件
職工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最近壹個月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有以下情況減少業務證明材料:
1.借款職工償還成都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無需提供業務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