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行使擴展材料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
1.贈與合同未履行,贈與的產權未轉移。動產物權的轉讓以交付為基礎,不動產和特殊動產(如機動車、船舶、飛機)物權的轉讓以登記為基礎。由於贈與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征,在物權轉移後,贈與人喪失了任意撤銷權;
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3.贈與合同未經公證。符合上述條件的,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贈與人基於法定事由行使的撤銷權。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是,無論贈與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受贈人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壹,就可以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捐贈人或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只要符合以上三個理由,無論贈與合同是否經過公證,贈與財產是否已經交付,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任何有權撤銷贈與的人都可以撤銷。從這兩種撤銷權的條件可以看出,依法設立的法定撤銷權可以包括任意撤銷權,而任意撤銷權不包括法定撤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