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