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接受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出借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有價證券、存款等情況。有相應財產的,予以查封、凍結,直至還清貸款。如果出借人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將對個人征信產生直接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