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政策,辦理公積金組合貸款後,銀行貸款的商業部分不能再轉為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節約儲金具有以下性質:
1,保障,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更快更好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住房公積金在資金上為無房職工提供幫助,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對職工的互助性;
3、長期來看,每個城鎮職工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止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補貼。
公積金具有以下特點:
1,普遍性,城鎮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商業貸款低;
4.還款:職工退休、退職,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定居國外等。,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給職工個人。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