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山法院法官解釋,車牌出租轉讓合同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個人需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應向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登記搖號。指標有效期6個月,不得轉讓;
3.沒有小客車指標的人,通過與他人私下簽訂租賃協議或買賣協議的方式,借用有指標的人的名義買車,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擾亂了國家對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進行規範管理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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