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將公積金提取用於自建房,也可以用於修建或者翻新自建房;
2、如果個人已經喪失了勞動能力,並且和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可以提取公積金來維持生活;
3、若是個人已經達到了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或者離休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4、公積金繳存人要出境定居,可以提取;
5、非本市戶口人員在本市工作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當前已經離開本市,並且與本市的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可以提取;
6、公積金繳存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可以提取;
7、有住房貸款的可以提取公積金來還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
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