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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義務替父母還債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不存在父親的債務由兒子償還的情況。債務人以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但是,子女在父母死亡後繼承遺產,父母生前所負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在繼承的遺產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

民法

第1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將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個人債務償還令

1.優先債權是第壹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對遺產享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債權。享有這壹權利的人是優先權人。這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受到繼承的影響。應先於普通債權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殊擔保的優先受償人不享有全部遺產的優先受償權。所擔保的物或者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不足部分仍應當按照與普通債權相同的順序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應先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後,再清償普通債權。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為限(包括債權人已經報告的)。當然,繼承人不知道的債權是不能清償的。對於尚未到清算期的債務,也應在清算時清償,以免延誤整個遺產債務的清算。至於附條件未履行債權的清償,情況復雜,不能壹概而論。繼承人和債權人應當協商,或者根據具體情況請求人民法院評估或者請鑒定人評估。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優先債權後不足以清償已知普通債權的,按照公平原則另行清償普通債權。

3.交付遺產是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是說,納稅還債排在第壹位,交付遺產排在最後。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後,如仍有剩余,才能交付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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