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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公積金提取條件

法律解析:提取公積金是指職工按照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的余額的行為。條件: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3、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4、繳納本市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購房首付款;5、城市現有多層住宅電梯;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7、家庭成員因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8.退休了;9、出境定居;1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11.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且未異地存放的,封存半年;12,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13.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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