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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會計教材第33頁什麽情況下會轉回貸款損失準備金?

定義:銀行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對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本科目應根據單項貸款損失準備金和組合貸款損失準備金等科目核算。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期末,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貸款本息償還情況、抵押物的市場價格、擔保人的支持情況、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情況等,分析風險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判斷是否發生減值。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大於其賬面余額,應按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在核定為壞賬損失時,應核銷已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確認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以後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公司存款”、“個人存款”,貸記“客戶貸款”、“貼現”。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貸款損失準備金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有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應以該資產扣除貸款損失準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應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中單獨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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