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數額或企業法人的無償財產,是企業實際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企業實際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需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實收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實際交付的出資額或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