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針對這個問題在實務處理中壹會將銀行存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計入到經營活動項下的"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中。
因為這是由於壹般企業會將經營活動中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並且產生了這種活期的利息收入。
所以放在這壹行中更貼切壹些,同時它也不符合現金流量表對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所產生的利息收入的定義,另外提到公司是沒有借款活動的,如果有借款的話則就應該把這部分借款所產生的利息費用(通常在會計中是財務費用的借方)抵減利息收入(通常是財務費用的貸方)的差額如果是正數的話則要計入到籌資活動中的"分配利潤,股利,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這壹行中。
另外從銀行存款的來源來看既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也有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所產生的,所以不能將它們所帶來的利息收入做硬性的規定,要根據其來源的不同靈活的加以區分。
但是壹旦將存入銀行的用於經營性活動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填入到現金流量表中的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中的話那麽根據壹貫性原則今後就不得隨意改變。(但請註意不是不能改變)
參考資料:
現金流量表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