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也是國家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實際上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這是國家規定給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享受住房公積金政策是所有職工的合法權利。不履行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用人單位侵犯了職工個人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住房公積金主要給職工購房貸款提供了優惠,它的貸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這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當地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積金存款人所發放的優惠貸款。 2.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主要是指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公積金存款人的購房款時,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還可以向接受受托的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兩部分貸款***同構成組合貸款。其中,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是由管理中心審批,而商業性貸款則是由受托銀行審批。 3.個人住房公積金置換組合貸款: 這種貸款方式指先由銀行用銀行資金對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商業性住房貸款後,然後再由受托銀行代理借款人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這裏要註意的是,借款人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應控制在其公積金基本貸款額度內且不得超過商業住房貸款金額的70%,其公積金基本貸款期限必須要比商業住房貸款期限短壹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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