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職工於貸款發放後每半年可申請提取壹次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的本息額,提取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貸款余額。
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也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後,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不受影響。
擴展資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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