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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納基數怎麽確定?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即上年度工資總額除以12。上壹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工資總額包括六部分: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職工本人的壹年工資的總額是指,各單位在壹年之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本人的勞動報酬總額。

此外對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還有壹下規定: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市工資標準1720元;

2、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基本生活費1204元。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為12%,其它性質單位各為8%-1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與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必須壹致。外商企業的繳存比例可按市政府相關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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