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借款人家庭經濟收入證明;
3、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4、自籌資金的金額、來源及證明;
5、購買住房的提供符合規定的住房購買合同或協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證;
6、抵押物或物質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3、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4、購房首付款證明;
5、收入證明;
6、銀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7、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