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壹般情況下,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職工戶籍註銷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職工的關系證明或經公證部門公證的遺囑,提取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壹、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處理有兩種方式:
(1)由已故員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憑本人戶口簿、合法繼承身份證明和身份證、遺贈書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取(繼承或遺贈)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二)並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放棄繼承、受遺贈的,其住房公積金並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2.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死亡時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提取時要提供以下材料:首先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戶籍註銷證明,其次要有法定繼承人的公證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最後要提供公證處公證的遺產證明或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職工的繼承人不能親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取。委托人需要提供經公證處公證的委托書或戶籍證明。同時,委托人還需要出具職工工作單位的委托證明和委托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委托人身份證明。委托為提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人員的單位辦理提取手續的,需由提取人書面簽字,並提供職工工作單位出具的委托提取證明、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