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無需提供納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2、放寬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條件;
3.職工連續3個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夠條件之壹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1.用戶要自建房屋,或者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改造或大修;
2、用戶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也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提取公積金的年限;
3.用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或提前退休;
4.用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5.用戶想出境定居,現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
6.公積金繳存人被宣告死亡,或者已經死亡,繼承人或者捐贈人可以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