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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購買公共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法律分析:1。職工在1,2015年5月以後在本市購買自有住房的,除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外,其直系親屬(僅指購房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2.職工只能提取壹套自住住房壹次。提取金額為出具購房有效證明材料當月(含當月)前的住房公積金存儲額(提取後,職工賬戶中應保留超過10元的余額)。職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眾公司有息貸款”)的,提取總額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所購自住住房總價。3.在本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建商有息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僅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4 .住房裝修以及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用房、車庫等非自用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5.所有證明材料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供,以備將來參考。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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