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普通高等學校(含高等職業院校和第二學士學位)全日制本科生中經濟困難的學生。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發放數量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教育層次、教育質量、在校大學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國家獎學金分配上,民族院校和農林水礦油核等特色學科需要適當傾斜。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根據地方財力和生源情況按比例分擔。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力度,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超過中央核定總額的,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