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學金、出租和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支持民辦學校辦學;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助學等支持措施。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學業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