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高專)、研究生和高校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2、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3.在校期間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4.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
法律依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規定》2。貸款的申請和發放(XI)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貸款,納入正常貸款管理。(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年度申請、經辦銀行年度審批的管理方式。(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不超過借款人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準。(十四)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且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貧困學生貸款。貧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報上級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批,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十六)經辦銀行審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審批貸款的學生名單和已審批的貸款金額反饋給相應的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報上級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