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條例》
第四條為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順利實施,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小組)。教育部成立了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小組的日常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和管理中心。
第五條部際協調小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和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使用助學貸款的相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集和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含貧困學生貸款償還資金),並監督貼息資金的使用;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相關措施並監督貸款實施;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