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編制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使用計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三)負責起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貸款額度、最長貸款期限和具體管理辦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行政、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管理。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審批,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轉移、封存和變更登記手續。
(六)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建房委托貸款,確保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保值。
(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賬戶登記和財務核算。
(八)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組織實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