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有住房的;②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6)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如果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員工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員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