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深挖徹查犯罪,徹底鏟除以周、周為首的涉黑涉惡犯罪團夥,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市局成立專案組開展專案偵查。現發布通告,請廣大群眾積極檢舉揭發周、周、羅峰、梁土家等團夥成員的違法犯罪事實,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公安機關將對報案人的身份和報案事實嚴格保密。壹經查實,提供線索的公民可按規定最高獎勵5萬元。
公安機關正在告誡其他尚未歸案的犯罪團夥成員認清形勢,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凡包庇、窩藏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或通風報信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罪犯周,男,1978+07年9月出生,漢族,大專學歷,原系河南許昌人,於2012年2月被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判決。刑期2010 65438+10月26日至2017 65438+2月24日,2014年10月20日送我所監獄改造。刑期變化:無。剩余刑期為1年7個月24天。
犯人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這個囚犯已經服刑兩年了。他投入改造以來,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門課”教育,考試平均成績93分,取得服裝定制初級證書。
積極參加勞動,服從分配,從事服裝加工勞動,遵守操作規程,註意安全文明生產。入監以來,* * *累計獲得212分,被監獄表揚5次,記大過1次。2065,438+05,被監獄評為改造積極分子。
犯人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再犯的危險。假釋後,對他所居住的社區沒有任何影響。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周予以假釋。我在此請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