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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基本原則

中央銀行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的基本原則如下:

最後貸款人制度是指當商業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角色。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明確規定最後貸款人制度。只有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壹年”奠定了制度基礎。

第壹,最後,也就是央行必須對市場自主權有最基本的尊重,只有當不可預測的風險明顯超出市場(銀行體系)系統所能承受的範圍時,才能出手救助。

其次是最小成本原則,對於需要救助的銀行,央行必須基於最小成本原則進行分析和決策,比如,央行最終能承受的最大資金損失是多少,會付出多少資金成本等等。然而,這個原則是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最小成本原則不適用於最後貸款人制度,因為最後貸款人制度是應對系統性風險的制度,金融體系崩潰的成本是整個國家無法承受的。

第三,權責對稱原則。系統性風險來自於金融機構的權責錯配,而權責對稱是決定是否發放貸款的因素。因為壹般來說,央行對於是否提供流動性援助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當金融機構本身負有責任時,央行對於是否救助該金融機構以及如何救助都要謹慎。

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的意義:

1.解決有償付能力的銀行暫時的資金短缺,從而穩定銀行客戶的資金需求,解決銀行貸款平衡問題。

2.當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可以在公開市場上從銀行系統購買質量理想的資產,從而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政策經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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