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搬遷安置房取得產權證後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但依法繼承、原安置區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回購等非交易行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