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貨物和服務合同授予的最長信用期不得超過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履約完成後的三個月;
2.工程合同項下的信貸期不得超過項目實際竣工日期後的六個月。實際竣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合同工期,實際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等開工通知中規定的開工日期為準。如果由於氣候、地質、工程設計方案調整等主客觀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項目業主和監理人收到開工通知後,應出具有關工期變更的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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