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另壹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派遣勞動者人數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根據該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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