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金額不得低於貸款本息之和。經辦銀行應為保險受益人。
2.在保險有效期內,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取消保險;如果保險中斷,貸款人有權代為投保。如發生超出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壞,經辦行應重新確認並落實借款人的貸款擔保。
3.對於貸款期間的保險,要爭取壹次性投保。在只承保當年保險的情況下,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對下壹年度的保險提供壹定的擔保方式。
4.所購車輛抵押提供擔保的,經辦銀行應要求借款人至少為抵押物投保車輛損失險、盜搶險、自燃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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