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總行的有關政策規定。
二、負責在轄區內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管理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利率、各種再貸款等,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三、防範化解轄區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地區金融穩定。
四、分析、研究轄區及所在省宏觀經濟金融形勢,為總行的貨幣政策決策提供政策建議和依據。
五、負責管理所在省金融統計工作及信貸征信業務,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六、管理所在省貨幣發行、現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幣業務。
七、管理所在省人民銀行系統的會計財務、支付結算業務,負責對大額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
八、管理所在省外匯、外債和國際收支業務。
九、管理所在省國庫業務和人民銀行系統科技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依管理權限負責轄區人事、內審、黨群等工作。
十壹、承辦總(分)行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