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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壹條 借款人借入季節性再貸款,不按本辦法規定單獨建立臺賬和未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的,人民銀行可提前收回再貸款;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級行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壹)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對象、條件、期限和用途審批、發放再貸款的;

(二)越權審批、發放再貸款的;

(三)對轄區內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再貸款監控不力、嚴重失職的;

(四)超過上級行核定、下達的貸款限額審批、發放再貸款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再貸款,造成資金損失,並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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