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計海外並購交易合同時,需要考慮以下相關的因素。
1、資金來源。現在市場比較好,募集現金效率非常高。在成本比較低的情況下,很多上市公司采取直接融資方式,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有壹些公司為了效率更高,通過銀行並購貸款的方式進行融資。
2、交易實施方式。可以是壹步走,由上市公司在境外設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收買境外資產。也可以兩步走,先由大股東或並購基金收購境外資產,然後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或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的方式註入上市公司。
從律師角度看,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是因為受制於《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即商務部10號文)裏面的監管政策,境內的公司應該是上市公司。
實際上目前絕大多數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是非上市公司,也有上市公司,但是以非上市公司為主。商務部這個文件,制約了跨國安排,最近正在修訂,據說是要放開這壹塊的規定。
如果標的資產比較不錯,也符合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發行的條件,A股上市公司通過直接給標的公司發行股份,收購過來,未來是指日可待的。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成熟度不斷提高,相信有很多境外投資者,願意選用換股的方式把資產賣給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