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貸款是指逾期(包括展期後到期)無法償還的貸款(不包括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2.呆滯貸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後到期)2年以上(含2年)且無法歸還的貸款,雖未到期或逾期不滿2年,但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止建設的貸款(不含不良貸款)。
3.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和擔保人被依法宣告破產後未能清償的貸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被宣告失蹤、死亡後不能清償的貸款,以其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確實無力償還,且損失巨大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保險清償後無法清償的貸款;貸款人依法處分貸款抵押物、質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抵償已抵押或質押的貸款;項目批準註銷的貸款。
1.不良貸款也指異常貸款或問題貸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原貸款協議約定按時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或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能按原貸款協議約定按時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貸款。我國曾將不良貸款定義為不良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之和(即“壹貸超過兩貸”)。
2.同時,中國的銀行還采用了國際通行的信貸管理方法,根據風險程度對貸款進行分類,並對特定風險等級的貸款做出相應的準備金提取等手段。這種基於風險的貸款分類方法被稱為“五級分類”。貸款風險分為五類,即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後三種稱為“不良貸款”。根據貸款的實際還款可能性,按不同比例足額提取壞賬準備,專項用於核銷貸款壞賬損失,以提升貸款質量為經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