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
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礦業權。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但是受讓方為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的,應到具有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發證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礦業權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出租、抵押礦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