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3條動產質押的定義,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
質押物包括:國庫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金融債券、AAA級公司債券、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出質人應向貸款人交付產權證。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個人儲蓄存單質押的,應提供開戶行身份證明和止付證明。
擴展數據:
質押貸款條件:
1,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年檢手續;
2.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利可圖。不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3.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全部清償;
4.如果沒有還款,已經制定了經銀行批準的還款計劃;
5.根據《銀行業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以上;
6.已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壹般存款賬戶;
7.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對外股權投資累計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8.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銀行要求;
9.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新項目投資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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