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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貸款在會計準則中對應哪些科目?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本金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利息金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1)“現金”還原為“庫存現金”(狹義的現金)。

2)“短期投資”變更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產品”。

3)“長期債務投資”變更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4)“短期投資減值準備”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合並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5)“材料采購”恢復為“材料采購”。

6)將“在途物料”更改為“在途物料”。

7)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統壹納入“周轉材料”科目核算。

8)“遞延所得稅”分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9)“應付短期債券”改為“交易性金融負債”。

10)取消“應交稅費”和“其他應付款”科目,改為“應交稅費”。

11)取消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科目,改為應付職工薪酬。

12)“其他業務費用”變更為“其他業務費用”。

13)“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變更為“營業稅金及附加”。

14)取消“營業費用”,恢復“銷售費用”。

15)“商譽”作為壹級科目從無形資產中分離出來。

16)“所得稅”變更為“所得稅費用”。

17)取消“應收補助”,並入“其他應收款”

18)取消“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

19)新增投資性房地產、研發支出、累計攤銷、未擔保余值、庫藏股、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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