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押的有
(壹)農民經發包方同意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
不允許抵押:
(1)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五)依法查封的集體土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農作物的抵押,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